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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9/18 13:49:29 作者: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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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怎么管?日前,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以及负责人任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坚持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专业知识、年龄要求、身体要求、岗位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介绍说:“负责人作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基本素质和能力高低将直接影响脱钩改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有必要明确其基本任职条件。”

    脱钩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基本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脱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人事管理职责被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需要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该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产生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按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文件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

    为确保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能够切实体现广大会员的意愿,该办法对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作了明确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参与文件起草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一处处长高成运说:“脱钩后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文件提出要发挥党组织作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严格相关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要加强自治自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要加强监督检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局长詹成付说:“这个办法目前只是试行,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都应执行这个办法,脱钩试点结束后,我们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效制度。”

    据了解,这个办法是与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
97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